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智綿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廖于清 律師
被 告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