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告 盧婉晴盧若蕎 被告 鍾學承
郭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75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珮瑛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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