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原告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秦啟松原告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玲 、 洪麒 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1,628元,應繳裁判費113,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111,788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