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晨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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