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440號債權人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季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文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文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張文卿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4樓」。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張文卿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五、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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