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子筠 法定代理人 林尚毅
黃怡芬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5條、第76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林子筠於簽訂係爭契約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故請釋明簽訂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係由其法定代理人林尚毅、黃怡芬代為,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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