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8號聲請人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上列聲請人與 吳瑞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段00地號及同段570、83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吳瑞雲及債務人 李思賢李永靖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借款契約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五、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之標的金額、繳息迄日,並應提出帳務明細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六、經核,本件債權係由原債權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複讓與聲請人,故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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