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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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金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金興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1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60號),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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