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林如慧 上列抗告人因107年消債清字第38號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107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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