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法官許月馨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