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均已坦承犯行,無勾串人犯、變造或湮滅證據之虞,亦無逃亡之虞,並無羈押之必要,且被告家中有年邁雙親,未婚妻甫生產,無力維生等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固已坦承犯行,惟其關於同案被告 林崑源 之涉案程度為前後不同之供述,是否被告林崑源亦共同改造槍彈,或被告甲○○與林崑源有無販賣槍枝之犯行,均尚待查明,且被告甲○○係經拘提到案,又所涉犯行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陳思成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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