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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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裁定予以羈押。惟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查,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入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執緝義第一五三二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足參,是本件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已無再予羈押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何世全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