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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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6,5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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