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東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71,764元(
即臺南縣○○鄉○○段185、18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
9,371元、14,100元分別乘於上開地號土地面積為1237.03平方公
尺、353.16平方公尺之兩地號相加之總和價額),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7,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