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43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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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3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29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劉珮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