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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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交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貳元,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
94年度營簡字第2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10分之8。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112元,即裁判費3,640元
,土地複丈費4,000元,合計7,640元,相對人應負擔上開金
額10分之8(即7,640元乘10分之8=6,112元),爰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