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鋸子肆把、小圓鍬貳把、鐵撬壹把、手套壹雙,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3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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