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萬9000元,應徵裁判費5萬832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伍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