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陳海菁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且漏未提出代理人張宛華律師委任狀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