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丙○○
甲○○己○○丁○○戊○○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告乙○○
錫安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律師複代理人 廖蕙芳 律師被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甲○○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子女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郭慧珊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