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曼君
相 對 人  毛天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將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欲依民法
第297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然遭以「無人領取」為由退件,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大陸地址「大陸上海市○○○路○○
○○弄○號」郵遞存證信函,經以「無人領取」為由退回乙節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契約書、印鑑證明、債權
憑證、退件信封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
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