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劉立崴
被 告 林宇馨 (即 林羿 君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五十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下稱系爭言詞辯論)終
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且系爭言詞辯論期日之就審期間未
足5日,為保障被告之權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