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民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哲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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