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七號
原告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送達代收人 施經願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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