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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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宜珊選任辯護人王紹雲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請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個星期內,提出被告與「 張偉 」之間全部清晰完整的LINE對話紀錄紙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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