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請人 李盈 諭相對人 黃定國 相對人 李盈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定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黃定國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盈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盈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兩造間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應賠付他造之金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各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20│聲請人預納│├────────┼─────┼─────────────────────┤│地政謄本規費│120│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6年5月12日)│├────────┼─────┼─────────────────────┤│地政複丈規費│19,430│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6年6月22日、106年9││││月25日)│├────────┼─────┴─────────────────────┤│總計│29,570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聲請人應負擔部分:29,570×1/3=9,857元,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29,570││元,應受賠償19,713元。││㈡相對人黃定國應負擔部分:29,570×1/3=9,857元。││㈢相對人李盈佶應負擔部分:29,570×1/3=9,856元(調整不進位)。││附註:聲請人請求之地政規費其中40元(記帳日期:105年10月31日)、60元(記帳日││期:107年1月26日)、400元(記帳日期:107年3月28日)及不動產估價服務費││3,700元、強制執行聲請費7,300元,經核非訴訟進行中之支出,不予列計;││地政複丈規費19,430元,係重複請求,不予列計。│└────────────────────────────────────┘附表: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 李盈諭 │3分之1│3分之1│├──┼───┼──────┼────────┤│2│李盈佶│3分之1│3分之1│├──┼───┼──────┼────────┤│3│黃定國│3分之1│3分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