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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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住居所(應提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