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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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住居所(應提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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