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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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858,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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