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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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79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由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7號受理在案,同時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於民國109年3月9日已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24日始提出抗告,顯已逾10日不變期間,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8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足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無理由。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