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00號受刑人 龍逸帆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逸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逸帆原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由本院107年聲字第86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傷害等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年5月,如附件所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593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