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張夙鈁 代理人陳昱良律師被告買良兒
陳秋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為被告應就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6年6月1日所為之贈與行為予以撤銷,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高於原告陳報之剩餘財產分配債權額2,399,806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9,806元。又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係不同訴訟標的之客觀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99,806元(計算式:1,000,000元+2,399,806元=3,399,8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編│地號或建號│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臺南市○○○○○○OOOO│84.73│全部│││OOOOO○○│││├─┼───────────┼───────────┼─────┤│2.│臺南市○○○○○○│層數4層總面積:169.95│全部│││00000-000建號(門牌號│第一層:48.81││││碼:000000000│第二層:47.14││││O○OOO○)│第三層:44.75│││││第四層:29.2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