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64號聲請人 王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臺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KB5471、KB5472號支票2紙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100年2月25日二次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說明取得上開票據權利之原因,此項通知已分別於99年11月17日、100年3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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