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補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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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18號

原告 李轅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依純間 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新臺幣5,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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