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18號
原告 李轅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依純間 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新臺幣5,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