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孫自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承彥 間請求撤銷調解無效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元(即100年度核字第12583號之調解金額9,000元+100年度核字第12601號之調解金額16,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