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12號聲請人 劉曉娟 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相對人 林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本文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一0二年度婚字第七六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文件、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此有該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及低收入戶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顯達於無資力訴訟之情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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