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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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游心榆受刑人游旻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101年度執再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心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游旻志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游心榆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游旻志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游旻志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