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274號原告甲○○被告乙○○以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94年2月8日結婚,惟婚後兩造個
性不睦,感情不睦,且被告又因施用毒品案件而於95年7月間在臺灣臺南戒治所戒治,以致兩造現又分居中,兩造之婚姻已難以維持,故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1份。
乙、被告方面: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且同意離婚。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戶藉謄本、臺灣高等法院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可憑,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確已使兩造之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且該事由應由被告負責,故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與原告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