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竹小字第401號原告幼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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