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9885號債權人久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政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應就系爭票款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支票發票人均非吳政江)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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