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50號聲請人 范武雄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耶蘇教會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耶蘇教會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耶蘇教會堂董事長,前依府民宗字第0990150241號函指示,為配合桃園縣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提出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章程修正記錄、法人證書影本等各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復依桃園縣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如法人之組織、職權與上述要點規定不符者,應予補正。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耶蘇教會堂捐助章程條文,經其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本院衡酌其修正內容係參酌桃園縣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並參酌該法人實際情形所為文字修正,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本件宗教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