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覃櫟芳覃鈺婷覃川香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說明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所得(若有強制扣薪,請一併註明扣薪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又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二、請釋明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之106、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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