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上訴人 陳正洪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五0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未遂)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九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蔡國在法官許仕楓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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