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原告久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 律師被告 曾寶樂 訴訟代理人 史崇瑜 律師被告 曾寶慧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久旭實業有限公司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曾寶樂、曾寶慧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背信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前開規定,關於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