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露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06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露涵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06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之膠囊3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1年7月7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6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被告於前揭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內含棕色粉末之膠囊3顆,經送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Psilocine)」成分,此固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查。然聲請人於112年2月23日提出本件聲請時,行政院就「毒品之分級及品項」業於112年1月17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40010號公告刪除第二級毒品第一百四十六款「裸頭草辛(Psilocine)」,是前揭扣案之裸頭草辛膠囊3顆已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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