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邦興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定維 代理人 徐香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藍德工業股│台灣企業銀│103年4月17日│24,287元│Z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化成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