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江秉興 被告 廖武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