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