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准與被告離婚事件,因未提出兩造結婚公證書(大陸地區配偶應補海基會認證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申請書及被告為警查獲後業已遣返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後,該裁定業於同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此見卷附送達證書即明,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所提本訴顯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