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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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51號原告乙○○被告丙○○
38號法定代理人甲○○
丁○○
之1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