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本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公證書(大陸地區配偶應補海基會認證書)。
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申請書。
三、被告為警查獲後業已遣返之相關文件。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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